事關反壟斷,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發布

中新經緯12月20日電 20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佈關於印發《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下稱《指引》)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計12章,涵蓋總則、證據材料、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單邊效應、協調效應、潛在競爭、市場進入、買方力量、效率、其他因素、附則。

《指引》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支持經營者依法實施集中。對於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批准。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三)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六)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七)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方面,根據《指引》,市場份額是初步篩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重要指標。一般情況下,市場份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市場份額越大,經營者越有可能擁有對市場的控制力。

對於橫向經營者集中,一般假設集中後實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爲集中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之和。對於新設合營企業及集中一方爲潛在競爭者的情況,其未來投入運營後一定時期(例如三年)內可能獲得的市場份額也將被納入考慮。

經營者在計算市場份額時應選擇最能描述其競爭力的指標,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爲計算指標。根據行業的市場運行特徵,市場份額也可以採用銷售量、產量、產能、保有量、探明儲量等進行計算。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還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

對於同質化產品,經營者可以採用銷售量或者產量、產能爲指標。對於以產能爲重要競爭因素的相關市場,各個經營者的產能佔相關市場總產能的份額(代表經營者生產能力或者儲備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經營者未來對於競爭的影響力。

《指引》強調,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橫向經營者集中還需關注集中對技術進步、創新等動態競爭的負面影響,比如集中後實體可能會降低其投資和創新努力。經營者做出的投資或創新努力的類型包括開發新產品、改進現有產品、引入更高效或更具顛覆性的商業模式、引入新功能使客戶受益同時增加客戶粘性等。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本《指引》僅對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及相關合規工作作出一般性指導,供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經營者參考,不具有強制性。本指引中的案例列舉並不涵蓋全部審查場景和風險類型,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經營者在參考本指引時應依據經營者集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分析評估。(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