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不及160公分與女消防員絕緣? 憲法法庭今公告延後宣判
女子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1月16日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卻因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考試規則所定的160公分標準,消防署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提訴願、行政訴訟都遭駁回,她認爲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原應在4月16日前宣判,今公告延後。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依法延後宣判。
考試院2018年4月23日修正發佈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爲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韻宣2019年1月16日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中心檢測她的身高後,認爲有必要複檢,安排她到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檢查,複檢結果出爐,陳女只有158.9公分,不符合「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要求的160公分體格標準。消防署廢止陳女的受訓資格後,她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判她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基於救災、救護考量,設定身高限制有助於消防警察執行任務,具有公共利益,標準合理,2021年12月23日將北高行的判決廢棄,且駁回陳韻宣的訴訟確定。
陳韻宣2022年7月4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整理出三大爭點,第一是以男性身高165公分、女性160公分爲標準,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降爲158公分、女性爲155公分,規範目的是什麼?第二則是如以這樣的身高標準爲資格要件,是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另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不同身高限制標準有無牴觸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提到「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其中「必要時」一詞,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法庭今年1月16日行言詞辯論,內政部及考選部訴訟代理人李元德認爲行政機關對具體的人事有決定權,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符合功能最適原則,消防人員宜具一定身高,且「不能過低」以免難以執行勤務。
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卻因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考試規則所定的160公分標準,消防署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1月16日行言詞辯論,今公告延後宣判。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