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投資損失 常見三錯誤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近年企業報稅季申報投資損失,最常看到三種錯誤,包括現金減資、公司所投資企業減資虧損(未折減原出資額)、未實現的外匯損失,這三種都無法認列爲投資損失。
資本市場減資分爲現金減資與減資彌補虧損等兩種,若爲減資彌補虧損因多爲企業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投資公司需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以獲配減資公司的股票股利,依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不過,官員指出,現金減資是公司將閒置資金髮還給股東,公司並無損失,因此無法列報投資損失。
另企業爲創造水平或垂直整合製造鏈效益,往往會投資其他公司成爲大股東,以掌握長期合作關係。企業所投資公司若發生虧損而申請破產或合併、清算、減資彌補虧損等,投資損失認列點爲減資、合併、清算或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爲準,但只要尚未折減到企業原本出資額,等於企業所投資金額仍存在,皆不等於投資損失。
近年新臺幣匯率攀升,創下24年來新高,出口商可能因此產生外匯損失。但官員強調,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已實現者爲限,外匯損失也是相同道理,僅能列報「已實現損失」,若只是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因企業仍有機會手握外幣等待漲回去,帳目間仍可能有匯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