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快篩站或補貼 稅務仍有疑慮未解

近期疫情升溫,爲維持企業運作部分企業設置新冠肺炎員工篩站補貼員工快篩費用。然而,企業所支付的這些快篩費用是否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遊雅絜指出,這些情況仍有稅務疑慮,尚待財政部釋疑。

企業僱主給付給員工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爲員工之薪資收入;但爲「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是員工的薪資收入。

而依財政部之前發佈之解釋及新聞說明,營利事業如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覈實認列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爲員工之薪資所得;但是,如果企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就會被認定是企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應依法應並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遊雅絜進一步說明,現行稅務法令規定企業對於在職員工之健康檢查補貼,原則上應列爲員工之薪資收入,但是,如果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則爲例外規定,包含「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爲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等三個項目,在規定範圍內的企業支出,不會視爲員工之薪資所得,不必對員工辦理扣繳。

我國於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爲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企業因爲辦公場所內有員工確診,而強制要求同一辦公處所之員工進行快篩,員工可再檢具憑證覈銷所支付之快篩費用,如被認定爲上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範圍,企業可覈實認列爲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爲員工之薪資所得;反之,如果企業鼓勵員工自行篩檢,爲上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之範圍,依現行規定,會被認定爲企業對員工之補貼,須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

遊雅絜提醒,企業應依個別情形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申報之規定,以完善稅務管理。同時建議稅務機關考量扣繳義務人政府之無償行政助手,值此疫情期間,應否扣繳之規範,宜更爲明確;期能通盤考量企業爲共同抗疫,要求員工進行快篩所給付之實報實銷支出,與員工之薪資補貼有所區別,應爲企業爲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所發生之防疫支出,非屬企業對員工之補貼,宜爲明確釋疑,以利扣繳義務人及員工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