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誣告徐乃麟詐欺背信 男子一審判刑5月
士林地檢署認爲徐乃麟罪嫌不足,不起訴確定。徐乃麟反控蔡姓男子誣告。(圖/中時資料照)
蔡姓男子控告藝人徐乃麟擅自以不動產抵押借款1500萬元,並挪作私用,涉嫌詐欺等罪,案經不起訴確定。士院認爲,蔡男虛構事實申告,日前依誣告罪判刑5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爲一家數位國際公司總經理,徐乃麟與該公司陳姓負責人爲多年好友。陳姓負責人爲籌措資金,約定由蔡男出名向徐乃麟購買房地,再以房地向民間放款業者辦理二胎借款。
蔡姓男子與徐乃麟於民國104年間簽訂買賣契約,並由陳姓負責人支付簽約金給徐乃麟,隨後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徐乃麟的盛姓女友人辦理二胎借款新臺幣1500萬元。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明知陳姓負責人與他都同意以不動產辦理二胎借款1500萬元,卻向士檢提出告訴,誣指徐乃麟誆稱有人脈可代辦民間貸款,未經同意即以不動產抵押借款1500萬元,並將款項挪作私用,涉嫌僞造文書、詐欺、背信、侵佔等罪。
士林地檢署認爲徐乃麟罪嫌不足,不起訴確定。徐乃麟反控蔡姓男子誣告,但蔡男矢口否認。徐乃麟出庭則表示,蔡男對他羅織許多罪名,審判中從頭到尾胡說八道,可惡至極,請求從重量刑。
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爲蔡姓男子明知且同意以不動產辦理二胎借款,所貸款項由陳姓負責人使用,卻在告訴狀僞稱徐乃麟未經授權即借款並挪作私用,主觀上有虛構事實的誣告犯意,及使徐乃麟受刑事處分的意圖。
合議庭審酌,蔡姓男子恣意誣告,使徐乃麟疲於應訴,有受刑事處罰的危險,並影響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另考量蔡男毫無悔意、素行良好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5月。(編輯:張銘坤)11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