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募投資基金執行裁決案件數量上升,基金財產獨立性成審查焦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楊希 北京報道

3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召開涉私募投資基金執行裁決案件暨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會上,北京二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董建中介紹了該院涉私募投資基金執行裁決案件審理情況。

據介紹,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北京二中院共審結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144件。其中,2020年1件,2021年43件,2022年16件,2023年84件。在數量變化上,收案數量呈上升之勢。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144件案件的爭議焦點均爲法院執行的財產是屬於基金財產還是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與其他類型的基金相比,契約型私募基金具有靈活性強、公開性弱的特點,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易形成混同。因此,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審查具有一定難度。

值得關注的是,北京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進行了梳理,並總結歸納案件特點,對廣大投資者作出三點具體提示。

“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等公開途徑,查詢基金項目是否備案,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金融牌照、是否曾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處罰、是否涉及訴訟或執行案件,從而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項目的瞭解,儘量規避投資風險,避免盲目投資。”董建中說道。

收案數量上升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出要統籌化解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在此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妥善審理執行涉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案件,不僅對於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保障衆多投資人合法權益具有直接影響。

董建中介紹,北京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進行梳理,總結歸納出五方面案件特點。一是基金管理人無法履行自身債務系案件產生的主要成因;二是逾八成案件異議人爲投資人;三是執行異議案件與基金合同糾紛交織;四是逾七成案件涉及私募基金銀行賬戶;五是私募基金財產獨立性系案件審查焦點。

從案件審理情況來看,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北京二中院共審結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144件。其中,2020年1件,2021年43件,2022年16件,2023年84件。在數量變化上,收案數量呈上升之勢;在審理結果上,支持36件,駁回105件,撤回3件;在基金類型上,144件案件涉及的基金均爲契約型私募基金。

“144件案件中,基金管理人均爲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常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依據基金合同成立,並無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代爲持有。因此,基金管理人處於整個私募基金運行的核心地位。當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債務成爲被執行人時,常常導致其名下的基金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由此引發相關權利人提出執行異議。”董建中表示。

董建中指出,基金管理人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往往伴隨着私募基金異常經營、基金合同到期後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資格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註銷等情況。從數據來看,144件案件中,119件基金管理人涉及其他基金合同糾紛案件,佔比82.6%;115件基金合同處於已到期但長期未清算狀態,佔比79.9%;83件基金管理人已被註銷基金管理人資格,佔比57.6%。

值得關注的是,董建中進一步指出,144件案件的爭議焦點均爲法院執行的財產是屬於基金財產還是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與其他類型的基金相比,契約型私募基金具有靈活性強、公開性弱的特點,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易形成混同。因此,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審查具有一定難度。主要表現爲私募基金託管賬戶與基金管理人自有賬戶的識別困難。”董建中表示。

投資人要擦亮“慧眼”

針對前述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的特點,爲了降低基金財產被執行的法律風險,更好保護投資人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北京二中院建議基金投資人要擦亮“慧眼”、精準“避坑”、依法維權。

一是要擦亮“慧眼”,警惕虛假宣傳。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託管人名義宣傳;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大衆傳播媒介,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廣大投資人在投資前要審慎鑑別。

二是要精準“避坑”,查詢公開信息。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等公開途徑,查詢基金項目是否備案,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金融牌照、是否曾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處罰、是否涉及訴訟或執行案件,從而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項目的瞭解,儘量規避投資風險,避免盲目投資。

三是要及時維權,依法主張權利。基金管理人成爲被執行人時,基金財產常因登記在基金管理人名下而被法院查封、凍結。此時,基金投資人既可以依據基金投資合同的約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資人對全部基金財產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也可以單獨就其投資所佔全部基金財產的份額部分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

董建中進一步指出,基金管理人要認真履責、謹慎勤勉,而基金託管人要做好“保險箱”“審覈員”“配合者”。

“基金管理人應進一步完善自身財產與基金財產的獨立機制,對不同私募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投資,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更不能違法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董建中表示。

這些細節需注意

發佈會上,北京二中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宣、執行二庭副庭長連強、法官助理朱濤發佈了三則涉私募投資基金執行裁決案件典型案例,其中許多細節,值得市場進一步關注。

譬如,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執行韓某與某投資管理公司仲裁裁決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某投資管理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內資金39萬餘元。該投資管理公司以涉案賬戶內資金並非其固有財產,而是“黃山某基金”的基金財產爲由提出執行異議。

二中院經審查查明,本案債務並非因基金財產本身產生的債務,並且,根據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顯示,“黃山某基金”管理人正是該投資管理公司。涉案銀行賬戶的開立單顯示,賬戶名稱爲“黃山某私募投資基金”,賬戶性質爲“專用”,資金性質爲“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據此,該院認定涉案賬戶系被執行人某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專用賬戶,該賬戶內資金屬於基金財產,並據此支持了某投資管理公司的異議請求。

“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私募基金財產非因本身承擔的債務被強制執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爲私募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二中院指出。

又如,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執行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趙某、某理財顧問公司仲裁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某理財顧問公司名下銀行賬戶金額360萬餘元。該理財顧問公司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涉案賬戶爲基金託管賬戶爲由,請求解除對該賬戶金額的凍結措施。

二中院經審查認爲,首先,根據異議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涉案基金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信息未載明託管機構,亦未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關於設立基金託管賬戶的書面協議。其次,異議人提交的基金合同並未載明託管賬戶,且異議人提交的涉案賬戶開立單中並未顯示該賬戶系以基金名義開立。綜上,根據某理財顧問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涉案賬戶爲基金託管賬戶。據此,二中院駁回了某理財顧問公司的異議請求。

這一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是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的審查覈心。異議人主張涉案財產爲基金財產而不應被強制執行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若基金管理人主張涉案賬戶爲基金託管賬戶的,應當向法院提供基金合同、基金財產的備案材料、託管賬戶開立單、託管賬戶書面協議、涉案賬戶銀行流水等證據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