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前門拒恐龍 後門進民粹?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定2023年元旦上路,爭議十餘年的「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爭議終於塵埃落定。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防線,審判結果影響每一個當事人的身家性命,司法制度的變革必須慎之又慎,「參審制」對現行體制的衝擊固然比「陪審制」要輕,但依然是重大的改變,司法體系、教育,甚至整個社會都需要做好準備。
「恐龍法官」是社會司法民怨主要來源,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案件,讓非司法專業的平民觀點與意見注入審判過程,可能有利改善「恐龍法官」問題。但國民法官由普通國民產生,素質參差不齊,在審判過程中搭配正宗法官,正規軍與雜牌軍一同審理,過程如何能平順、品質如何能保證?職業法官在某些情境中可能是「弱勢」,如果參審的國民法官多是法盲,參審制度像是讓瞎子去輔助弱視,豈能提升審判的品質與公信力?
按照新法制,國民有依法擔任國民法官參審的權利及義務,被趕鴨子上架的臨時法官以外行人做專業需求極高的事,恐將使立法美意銷蝕殆盡。國民法官必須有起碼的法律素養,在參酌意見時有真知灼見,且能克服主觀偏見,才能促進終局評議的良善。臺灣地狹人稠,人際關係緊密複雜,如何排除可能的惡勢力干擾、圍事或政治干預,也需要有妥善的規畫,能有效防堵。
《國民法官法》施行後,由臨時組合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若能有完整配套規畫,讓效能發揮到最大,流弊與後遺症能減到最小,將有助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判決結果更能反映國民的法律感情、符合社會的期待,近而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這些美好的期待不可能自動達成,必須有完善的配套規畫與強大的執行力。
國民參審制的核心變革,在於強化事實認定的判斷精準性,也就是藉由國民法官參審,補強法庭的「自由心證」能力,減少職業法官專斷的可能,其成敗的關鍵也在於此。無論是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在進行審判時都可能面對傲慢與偏見的制約。無論是將事實涵攝至法律當中得出結論,或將法律代入事實而得出結論,事實認定都是正確裁判的前提。如果事實認定有錯,再良善的法律也沒辦法得到良好的審判。
即使有國民法官參審,仍須針對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透過證據及論理推論,判斷證詞內容是否可採信,但任何裁判者都可能受主觀因素干擾。對國民法官而言,如何察覺供述證據的疑點與真僞,並對自身可能的主觀心生警覺。司法院必須針對事證的判斷法則做出明確的規範,最好做到鉅細靡遺,以供參審者參考。
臺灣教育普及,法學教育確有所不足,大學很少把法學通論列入通識課程,中小學頂多在公民課程中學習最基本的概念。現在要實行參審制,人民的法學素養應大大提升,這是教育當局必須積極作爲的重要事項,務必讓每一個公民在學校教育過程中能得到「國民法官」的基礎訓練。
相關配套法規須完善
這不僅關乎司法的審判品質,也是公民審議制度良窳的重要面向。各國採取參審制,是以推動審議式民主爲理念,透過相互的討論,省思自己的想法是否良善、有無缺失,以便在討論之後得出最好的決策。評議的進行與結論是否良好,深受人民法律素養的高低影響,例如,民粹勢力興起,當審理無法避免媒體所激起的社會情感,多數國民未審先判認爲被告有罪,參審的國民法官有無不受輿情影響的認知與修養至關重要,這有賴於深厚的法學素養。國民法官3年後就要上場,司法機關及相關部門必須加緊籌謀與部署。
《國民法官法》的實施事關重大,配套法規千絲萬縷,必須儘可能完善,最重要在3點。第一,言詞辯論將是法庭判決主要依據,書面審理重要性退位,司法訴訟對付得起龐大律師費的有錢人有利,窮人的訴訟權如何保障?第二,如何挑選國民法官,是制度成敗關建。第三,如何保護審理案件中的國民法官,免於黑道威脅、金錢誘惑、人情干擾或政治利影響,更是關鍵的關鍵,千萬不要讓「國民法官法」成爲幫助有錢人脫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