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三讀 生活扶助金隨消費指數調整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主持院會。(圖/翻攝畫面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11日院會三讀修正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現金給付每4年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使受補助民衆獲得合理照顧。此外,修法提高提高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比例低收入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則可減免60%。

條文明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爲原則金額每4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佈的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爲0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指出,參考國民年金先例提出修法,以客觀的CPI作爲依據,建立各項國民年金現金給付制度化機制,符合公平正義又免除政策買票疑慮。

三讀條文也明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中,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則可減免學雜費60%;學雜費減免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在其他法令中有性質相同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