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個資專責機關? 臺歐GDPR協商關鍵

國發主委陳美伶訪歐返國於17日指出,本次與歐盟就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適足性認定進行協商,我國是否一定要設獨立的個資專責機關才行?於會中有深入的討論,預料這也是未來協商的重點雙方已決定於八、九月再行諮商

陳美伶表示,政府仍是以明(2020)年取得適足性認定爲目標努力,一旦獲認定,未來我國企業與歐盟的資料即可自由傳輸商業活動便可如常進行。

本次我國與歐盟司法總署進行GDPR適足性認定的諮商,歐方對我國個資保護有更清楚的瞭解,雙方就個資取得、處理、利用法理進行討論,多項協商議題上,聚焦我國是否要設獨立的個資專責機構

由於甫獲歐盟通過GDPR適足性認定的日本已修法於內閣府下設個資專責機構,而申請中的韓國也正修法讓個資專責機構具有裁罰權,我國迄今只有個資專案辦公室

陳美伶表示,去年行政院指定國發會爲個資的主管機關,爲了協調22個涉及個資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發會於去年七月成立「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不過這只是任務編組,若要像日、韓設置獨立的專責機構,那得修組織法,進行組織再造,這個工程會比較浩大,我國目前獨立機關只有公平會、中央銀行及NCC。

國發會官員表示,歐盟在意的是這個專責機構要有獨立性,不受政治干預,且具有裁罰的執行能力,而目前我國的「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只有解釋法令功能而已,她認爲:「從日、韓的情況研判,專責機構的設立與否,將會是我國能否取得GDPR適足性認定的關鍵,這也必然是未來諮商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