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論壇》酒駕上路等同殺人未遂(陳東伯)
防範酒駕肇禍,高雄警連8天大執法,局長黃明昭加碼宣示:「防酒駕勤務沒完沒了」。(石秀華攝)
當酒駕上路等於殺人未遂時,還會有多少人會明知故犯?酒駕行爲人等同現行犯,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又會有多少人會出手製止防止意外發生?
美酒是過去詩人不可或缺的寄情之物,在似醉非醉中,創造不少佳作,如李白詩「…將進酒,杯莫停…呼兒將出換美酒,與爾同銷萬古愁」,臺灣酒國文化,豪飲習慣多少承繼中國文化使然,對照法國人品酒,我們無論多昂貴或便宜的紅白酒、威士忌等,幾乎都乾杯一飲而盡,以借酒助興或解憂。在行之有年的飲酒文化中,政府爲防止悲劇一再上演,不斷宣導「喝酒不開車」已成爲大人小孩都知道的一句話,然酒駕肇事還是讓不少家庭心碎,酒駕零容忍是所有人民心中的期盼,誰也不知下一個會不會是自己,修法似乎也無法達到嚇阻效力,必須通盤檢討,不只討論重罰,更應從行爲時着手預防,重罰之下只會有更多的莽夫一再出現,而事後的懲罰仍無法彌補已經受傷害的家庭。
據統計,110年1月至10月酒後駕車肇事達6912件,死亡人數261人,受傷人數8681人,雖案件數與死傷數逐年下降,鑑於酒駕經常釀致嚴重交通事故,政府除加強宣導及嚴加取締外,更應完善修法,嚴刑峻罰,以遏阻酒駕事件發生。法務部長蔡清祥就曾表示,以「不確定殺人故意」刑度加以處罰酒駕上路者,但未經立法院通過;立委僅以修正《刑法》第185-3條刑責,將酒駕致人於死刑責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修改爲「12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及加強處分手段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將酒駕列爲須依法沒入車輛的違規態樣進行修法,上述兩修正案於今年五月一讀通過,但至今仍然牛步推動。
若以近日高雄黃男酒駕致死案件來看,按現行《刑法》第185條-3第二項最高刑度爲十年有期徒刑,修法後,可處12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取締酒駕時,那些未肇責者,僅能因酒駕超標,按第185條-3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讓酒駕者存有僥倖心態,但若以殺人罪論,從行爲時加以嚇阻,一旦酒駕上路,就算未肇責,也具有殺人未遂之可能論處。
刑罰法之目的,不是在於處罰多重,而是刑法之設計能嚇阻及預防犯罪行爲發生,若立委諸公們常陷入「罰責相當」與「比例原則」討論,何不思考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公平何在。酒駕零容忍是任何人都不該爲酒駕行爲人找任何藉口,酒駕上路行爲等同「不確定故意殺人」,於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中就曾載明,以殺人不確定故意爲由,爲我國首宗酒駕致死以殺人論罪確定個案,若部分立委還在爲鄉民擔心吊扣駕照2年,沒收車輛影響生活和工作等,而延滯修法目的,何不利用時間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騎車,就不會招致罰責。
政府既然能將「地制法」及「總預算案」逕付二讀,酒駕修法是否能比照,加快速度逕付三讀,且可採納蔡清祥部長建議,以「不確定殺人故意」刑度加以處罰,及「5年內酒駕累犯刑期加重至最高無期徒刑或沒入車輛」是否有必要延長年限或取消年限,令酒駕累犯終身不得考照駕車?
(作者爲輔大學士後法律系、臺灣師範大學休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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