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對同居情侶分手後,女方向男方索要23萬元房租!法院判了
同居情侶分手後,
房屋租金怎麼算?
上海的一對情侶分手後,
被佔用房屋的一方提出,
對方應向其支付59個月的租金,
共計23萬餘元。
這個要求能獲得法院支持嗎?
情侶分手後房租怎麼算?
張歡歡和鄭浩曾是一對情侶。2016年至2021年期間,雙方始終保持着戀愛關係。在此期間,鄭浩居住在張歡歡的家中,共計居住了59個月的時間。
2016年,在鄭浩搬入到張歡歡的房屋之前,鄭浩曾主動向張歡歡表示,想以每月4000元的價格,租住在這套房屋裡。儘管如此,在此後的5年,鄭浩從未向張歡歡支付過租金,張歡歡也從未向對方主動討要過租金。
2021年,雙方因購房問題感情破裂。此後,張歡歡向鄭浩發信息表示,希望鄭浩能夠搬出涉案房屋,並向其結算5年以來的房屋租金。
對此,鄭浩表示,他想將這套房子借給自己的員工居住。
“那我到時候問問中介,現在應該是多少錢,到時候看情況優惠一點好了。”張歡歡說。
“我住不要租金?教練住要租金?”鄭浩反問。
對此,張歡歡很無奈,她解釋:“從來沒說你住就不要租金啊,只是你住的時候一直問我借錢,知道你給不出,我還怎麼要?難道把你逼死?現在換一個人了,那麼他承擔房租,總要重新談租金了吧。”
對此,鄭浩回覆說:“我懂你的意思了,我明天安排時間過去搬掉。”
法院認定男方應支付租金
鄭浩搬離房屋後,張歡歡多次向鄭浩索要涉案房屋59個月的租金,共計23萬餘元無果。最終,張歡歡起訴至法院,要求鄭浩歸還其在戀愛期間,佔用她名下房屋的租金。
對於張歡歡的說辭,鄭浩並不認同。
鄭浩認爲, 自己和張歡歡之間,從未存在租賃合同關係。鄭浩說,二人在一起同居的日子裡,張歡歡從未向他索要過租金。如今,二人分手,張歡歡通過法律途徑,將雙方同居的日期,折算成房租,對於鄭浩來說有失公平。分手後,張歡歡採用套話、言語上激怒等方式,讓鄭浩說出了違背自己內心的話語,變相承認了租賃過房屋,屬於事後補救行爲。
上海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二人的聊天記錄,鄭浩和張歡歡實際已就鄭浩按照每月4000元承租房屋,達成了一致意見。因此,張歡歡有權向鄭浩主張租金。法院最終酌定,鄭浩應向張歡歡支付租金23萬餘元。(文中所涉人名均爲化名)
來源:新聞晨報·周到APP(作者 張益維)
編輯:倪彥弘
編審:魏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