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市綜合保稅區原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徐洪吉一審獲刑十六年
11月1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濰坊市綜合保稅區原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徐洪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洪吉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百三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六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貪污違法所得及追回的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發還山東省濰坊綜合保稅區,受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濟南中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06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擔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濰坊出口加工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濰坊綜合保稅區黨工委書記、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爭取補助資金、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06萬餘元。
二、貪污事實
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擔任濰坊出口加工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濰坊綜合保稅區黨工委書記、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開發票、虛列開支等方式,騙取公共財物共計274萬餘元。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擔任濰坊出口加工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濰坊綜合保稅區黨工委書記、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請託,收受他人財物,違反決策程序,違規決定回購違法建設項目、發放土地退轉損失補償款等事項,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332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徐洪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徇私舞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徐洪吉到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貪污犯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徐洪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大部分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