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販賣寵物保健藥品 小心觸法最重開罰45萬
▲動保處呼籲市民爲心愛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師診斷開立獸醫師處方箋,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購買。(圖/記者林悅翻攝)
近年來臺南市動保處屢屢接獲民衆檢舉網路販售宣稱具有「療效」之寵物營養食品、保健品及販售動物用藥品(蚤不到、犬心寶等)案件,今年度迄今已裁罰6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罰責相當重,請民衆切勿以身試法。
動保處表示非動物用藥品(如關節保健及腸道保健等),是民衆易於網路平臺購買取得的產品,針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的非動物用藥品亦不得宣稱「療效」或「廣告」,以及網路平臺不得販售動物用藥品,而藥品應到領有及懸掛合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處所購買,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可依法查處,罰責相當重。
動保處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爲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確定違規者可處分最高金額100萬,107年截至目前爲止,臺南市接獲民衆檢舉網路平臺販售及廣告非動物用藥品之案件共有3件,其中一件販售寵物保健食品,刊登說明「離胺酸可以用來幫助抑制貓皰疹病毒及#預防皰疹病毒#抑制病毒」等字樣。經查違規後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處新臺幣20萬元,該案主要是臺巿巿民自國外購入並收集資料引述其用途說明,因此誤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真是損失大了。
動保處呼籲市民爲心愛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師診斷開立獸醫師處方箋,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購買,對寵物健康纔有保障,提醒巿民不要於網路平臺採購來路不明動物用藥品。而業者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販售動物用藥品,遭查獲可處分金額最高45萬。
動保處將加強查緝及宣導從事販售動物用藥品與非動物用藥品之業者,確保民衆權益。若民衆發現有業者販賣宣稱具有「療效」廣告之非動物用藥品或於網路平臺販賣動物用藥品行爲時,可向臺南市動保處通報(通報電話:06-6322899分機25),動保處會查緝違規情形,以保障寵物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