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保育類產製品「贗品」 最高可罰75萬元

網路上販售聲稱「玳瑁包框珠寶盒」的贗品。(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玳瑁贗品有人造醋酸纖維板材的色塊特徵與氣味。(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新北市動保處日前接獲2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案件,經與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發現所販售產品爲贗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8條規定,對虛僞標示爲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爲,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日前動保處接獲檢舉,指稱李姓男子於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動保處與保七刑大現場稽查,查獲疑似玳瑁製品2件。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確認,產品並非真正的玳瑁製品,而是人造加工品。李姓男子坦承商品爲贗品,並在商品介紹中虛僞標示其爲「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構成虛僞標示行爲。

另一案件爲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經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後確認,該商品並非犀牛角,而是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姓男子亦坦承其販售贗品,並虛僞標示商品爲「犀牛角制」。動保處基於事證確鑿,依法分別對李、查各處15萬元罰鍰。

動保處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所有人或佔有人應於取得後1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的罰金。

此外,販售保育類產製品,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虛僞標示商品爲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違反第48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