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專用車位
本報訊(記者 張楠)本市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運營管理規範》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上公佈,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新規範,電動汽車充電站應引導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專用泊位。其中,在人工輔助充電的電動汽車充電站內,工作人員應對充電站內停車環境進行管理,避免燃油車佔用充電車位影響正常充電活動。而在“無人值守”的自助式充電電動汽車充電站內,則宜採用智能化、充電停車一體化等新技術解決非充電車輛、完成充電車輛佔用充電車位的問題。
充電站必須配專人巡檢。規範提出,人工充電服務的充電站,巡檢頻率不低於每日一次;自助充電服務的充電站,應根據位置、利用率等對巡檢頻率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巡檢次數不低於三個月一次。發現燃油車佔用充電專用泊位,應告知車主立即駛離。
規範提出,公共服務領域充電站、單位內部充電站、居住區內部公用充電站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充電站,宜選擇合適的時間對外開放,並告知入場充電車輛需具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