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就是勸退,別拿“自願辭職”當幌子
勸退員工,是指企業對一些員工,通過做思想工作、協商等方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這種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企業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然而現實中,一些企業想辭退員工卻不想支付經濟補償,於是移花接木,用各種手段迫使員工“自願辭職”。
上述事件中這家企業在員工王某試用期未滿、劉某剛過試用期一天的節點上勸退二人,以王某“自願辭職”、劉某“尚未解除勞動關係,仍可繼續上班”爲由,不支付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這種操作真是讓員工“啞巴吃黃連”——明明是勸退,明明該依法補償,卻拿“自願辭職”當幌子,逃避責任,企業的算盤可謂打得精明。
在工會調解下,兩名員工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需要警惕的是,企業披着“自願辭職”的“馬甲”勸退員工的行爲,恐怕不是個案,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應加強對類似勸退式侵權行爲的識別和懲治力度,念好“緊箍咒”。
時下,不少企業在勸退員工時,故意不按法律的規定“出牌”,挖空心思讓強制勸退穿上“自願辭職”的“馬甲”,目的無非是省下一筆經濟補償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勸退勞動者,應與其協商確定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而員工自願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這樣規定,不僅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防範員工無故辭職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而令人無語的是,這樣的規定被一些企業利用,進而成爲減少用工成本逃避補償責任的“武器”甚至法寶。
勸退式侵權屢屢得逞,有多方面原因,比如,企業行事隱蔽,不易發現;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淡薄、缺乏舉證維權的能力;相關職能部門以勞動者“不告不理”爲由,未及時對違法企業祭出懲戒利劍,等等。
不管怎樣,以種種手段威脅、強迫員工“自願辭職”的企業不應再我行我素、肆無忌憚,有關各方更應對勸退式侵權堅決說“不”。有關部門要積極作爲,依法監管、懲戒,倒逼企業端正心態、收斂侵權行爲。而被迫“自願辭職”的員工,要多些維權意識,多些證據意識,主動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