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鏈條追訴!最高檢從嚴追究財務造假刑責,“幫兇”或難免責

央廣網北京8月16日消息(記者 孫汝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於近日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

《解答》共4部分15條,就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總體要求,欺詐發行證券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認定等問題提出明確意見。

《解答》堅持零容忍要求,堅持“嚴”的主基調,強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爲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爲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併罰。

《解答》要求,對立案追訴標準要準確理解適用。兩罪多項標準沒有先後適用順序,符合多項標準的必須全部查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可以參照民事判決或者依法委託專門機構出具測算報告;詳細規定了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利潤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事項涉及數額佔比的計算標準和方法。

《解答》明確,對公司、企業違反規定在賬目上作跨期確認的,僞造財務數據後又實施虛假平賬行爲的,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違法行爲有繼續狀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層級多、鏈條長,涉及的公司、企業人員較多的,堅持分層分類處理;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對央廣資本眼分析指出,財務造假之所以屢禁不止,根本原因還是違法成本太低,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還是不高。

臧小麗表示,中國證監會每年認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例至少有幾十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是不多,少數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判刑較輕,有些被判緩刑或者三年以下,這就容易造假成本與社會危害後果不匹配的情況。在這種背景下,加大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尤其是刑事追責的成本,就顯得尤爲重要。

在臧小麗看來,最高人民檢察院《解答》重點就是從嚴追究財務造假的刑責。這個“嚴”具體表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財務造假引起的刑事責任以後可能不止一個罪名,會數罪併罰。比如有的公司造假是持續行爲,既涉及上市時財務造假,又涉及上市以後的增發股票造假,還有上市完成後每年的財務報表造假,那麼就可能被同時追究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這兩個罪名。這個最典型的就是樂視網一案,依照最高檢的《解答》,後續樂視網一案不排除會啓動刑事立案程序的可能。

第二,財務造假的“幫兇“可能也會被追究刑責。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個系統工程,配合上市公司簽訂虛假合同、資金空轉等行爲的企業和個人,後續可能會以合同詐騙罪、虛開發票罪、逃稅罪等被追究刑責。

第三、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可能會被定罪。明知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故意幫助提供虛假證明的是造假共犯,而實踐中更多的是“非故意但不勤勉盡責的中介“,依最高檢的《解答》,嚴重不負責任的中介,也應當被追究刑責。

臧小麗律師認爲,以後如果能將最高檢的這份財務造假犯罪案件追責標準落到實處,造假違法成本就會陡增,從而能真正達到減少造假、淨化資本市場的社會功效。(央廣資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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