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全家買東西被當賊很不甘願」男上吊 家屬控警國賠敗訴
新北市板橋陳姓男子被控在超商偷東西,遭檢方起訴,他憤而上吊自殺;家屬認爲,警方草率辦案,申請近51萬元國賠。新北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爲陳男不是賊,但應「好好活下來爭取無罪」,難認輕生和警方偵辦、移送有何客觀上因果關係,判家屬敗訴。
判決指出,張姓全家女店長到板橋派出所報案,表示2013年6月26日深夜11時26分,店內遭不明人士偷走14片「星城ONLINE遊戲光碟」,每片49元,總價值爲686元;她27日晚間8時37分在店內結帳時,該嫌又來店內購買遊戲點數300點,其一看就知道是他,並指認警方帶返所的陳男。
但陳男表示,6月26日沒到全家消費,而是到另一間7-11買啤酒,且事發當時在全家對面的網咖玩電腦;6月27日晚間8時30分許,他有進入全家購買遊戲點數300點。陳男說,他的和嫌犯的穿着不一樣,但仍被檢方依店長證詞起訴。
2014年5月16日,陳男在開庭前,於新北市樹林區軍人公墓登山步道上吊輕生。法官開庭時,勘查兩間超商的監視器畫面,認爲陳不是小偷,並播放他錄下的遺言,「去全家買個東西,就被當做是竊賊,我很不甘願,我希望社會有一些公益人士,正義、公理人士,替我申冤…我一生什麼都不計較,我若沒有爲陳家保留一些尊嚴跟名節,我就不適合做人,我一生對不起你們…」當日蒞庭的檢察官亦代表偵查檢察官,向陳男家屬致歉;法官審酌被告死亡,判公訴不受理。
但陳男家屬認爲警方辦案草率,喪葬費近51萬元,因此申請國賠。但法官認爲,警方雖錯植陳男到7-11的消費時間(應爲6月26日23時36分許,警員誤載爲6月27日20時37分),而誤認陳在不可能出現7-11;但在警方偵辦階段,陳尚未提出在7-11買啤酒的電子發票,故仍有涉嫌。陳在檢方偵辦時,纔拿出到7-11消費的發票。
法官表示,陳男視其名譽重於自身生命,更應好好活下來爭取無罪的判決,以維護其名譽及自尊纔對,而非選擇輕生。法官指出,員警的誤載或誤認,尚難認系造成檢方起訴陳竊盜罪嫌的唯一原因;尚難認警員的偵查及移送行爲,與陳自殺死亡間,有何客觀上的相當因果關係,判家屬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