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女騎士撞牛身亡 家屬求償300萬國賠敗訴

臺東唐姓女子2019年騎機車行經臺11線時,突然有不明牛隻衝出,唐女撞上牛身亡,家屬請求國賠。圖爲牛隻闖馬路示意圖,非當事牛隻。(蔡旻妤攝)

臺東唐姓女子2019年騎機車行經臺11線時,突然有不明牛隻衝出,唐女撞上牛身亡,家屬請求國賠。圖爲牛隻闖馬路示意圖,非當事牛隻。(蔡旻妤攝)

臺東唐姓女子2019年晚間騎機車行經臺11線東河路段,突遇不明牛隻衝出,唐女閃避不及撞上牛隻,人車倒地受傷,送醫後不治。唐女家屬認爲臺東縣政府未盡畜牧業管理責任,請求國賠敗訴,上訴高等法院請求300萬元賠償、日前遭駁回,可上訴。

唐女家屬主張,臺東縣政府爲畜牧法及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唐女事故地點爲花東主要道路,之前也曾發生牛隻交通事故,縣府在畜牧業管理、沒有沒入肇事牛隻,讓牛闖入道路才發生車禍,與唐女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一審要求依國賠法賠償家屬580餘萬元敗訴,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要求改賠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本案承辦員警當時查扣2頭疑肇事牛,但牛沒有明顯撞擊痕跡也沒有耳標,無法確認爲野生或是有飼主卻逃脫。因牛隻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動物,唐女家屬也認爲牛不可能棄養,研判是逃逸機會比較高,因此與動保法「棄養」要件不合。

臺東縣政府表示,尊重法院判決,臺東縣政府於2020年已頒佈畜管條例,畜牧業者牛隻一定要有耳標,省道周邊200公尺內禁止放牧,縣府去年也針對無耳標家畜的畜牧業者開罰。

依動保法規定,肇事牛隻必須有侵害他人生命傷害、才能夠沒入,本案無法判斷該牛隻有先傷害他人,不符沒入規定,另臺東縣放牧家畜管理自治條例,自109年11月27日才公告施行,在本案發生前,畜牧條例未施行,依法臺東縣政府未有怠於執行職務,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