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這2天上班「工讀生應拿雙倍薪」 僱主拒付恐挨罰100萬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時薪制的工讀生在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單日出勤若在8小時以內,僱主應發給雙倍時薪。(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清明連假剛過,今年4月2日及4月5日的性質爲國定假日,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薪制的工讀生在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單日出勤若在8小時以內,僱主應發給雙倍時薪,否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對僱主開罰最高100萬元罰鍰,並公佈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得不償失。

陳信瑜說明,民衆利用國定假日出遊或返鄉探親,因此許多事業單位如量販店、超商、餐飲業者,較常會僱用時薪制工讀生來因應消費人潮,但工讀生仍是享有國定假日休假權益的,因此若時薪制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在8小時以內,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針對出勤時數享雙倍時薪,若出勤超過8小時,應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發加班費

針對薪資算法,陳信瑜表示,以時薪160元爲例,工讀生若在國定假日單日出勤8小時,每小時應雙倍薪資,因此應發給工資2560元(160元×8小時×2=2560元);單日若出勤超過8小時,第9至第10小時應每小時再給付3分之4倍薪資,即214元(160元×4/3=214元);第11至第12小時應每小時再給付3分之5倍薪資,即267元(160元×5/3=267元)。

陳信瑜強調,若僱主在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未給雙倍薪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74條向僱主、主管機關(勞動局)或檢查機構申訴;勞動局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對僱主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至於網路上常有人討論,僱主聲稱「是工讀生主動要在國定假日上班」,因此未給予2倍薪資,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陳昆鴻表示,並無此事,只要時薪制工讀生有在國定假日出勤,就應該給雙倍薪資。

勞動局強調,北市勞工如果有遇到僱主未依法給付薪資時,可透過勞動局的「勞動即時通」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調解,勞動局將會協助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