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督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 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出臺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修訂出臺《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辦法》共九章六十條,對食品經營許可程序、許可審查細則以及備案和報告等管理工作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要求。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管理改爲備案管理。爲進一步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相關要求,《辦法》第四條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五條及第六章作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專門條款和章節,明確備案範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條件、備案材料、備案編號、備案信息公開以及備案變更註銷失效等要求等內容。
調整有關許可事項爲報告事項。《辦法》的第七章作爲食品經營者報告專門章節,將從事網絡經營和經營場所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兩項許可事項,調整爲報告事項。第四十七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報告情況。第四十八條明確了七種情形發生變化,應當報告。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分別規定了食品展銷會舉辦者、跨省從事經營管理和跨省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報告。
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辦法》的第二條明確對符合條件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領新增直營門店食品經營許可時,可給予免現場覈查的告知承諾服務。第十二條明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食品安全規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行政機關能實現網上覈驗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複印件。第十九條明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覈查。第三十三條明確申請變更、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免除現場覈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辦法》的第二十二條明確許可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許可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將許可法定時限從原定的至多30個工作日壓縮至至多15個工作日。對適用告知承諾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領新增直營門店許可時,許可部門可以在受理同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明確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辦法》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範圍,第二條、第四條明確僅銷售食用農產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等情形,按相關規定可不領取食品經營許可。
此外,在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標註、細化食品經營項目、業態審查細則、嚴格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許可、督促食品經營主體落實主體責任等方面,《辦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江南時報記者 殷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