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保密條約卻去醫美診所留負評 法院判抽脂女需賠3萬元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陳姓女子,去(2023)年間赴御致國際醫美診所(原名爲致妍)抽脂,因有優惠價差而雙方簽下保密條款,但陳女卻去網路留下一星評價,甚至留言「請黃星諺醫師退款!」院方不滿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60萬6000元,臺北地院認定契約無違反公序良俗,審酌雙方經歷後,日前判準3萬元。可上訴。

診所主張,陳女去年間至診所求診,並於2月10日簽署聲明同意書,該同意書記載診所同意施作「全腹部環抽、馬鞍肉兩區」,優惠價差爲新臺幣15萬3000元,第6點並載明保密條款及違約金。保密條款內容爲不得公以自己名義或第三人名義於公開平臺對診所進行評論,或給予任何評分等。

豈料,陳女竟於去年2月間,在Google商家評論上張貼謾罵內容,留下一星評價並提及:「一碼歸一碼,我們在談的是環抽失敗的賠償費用,你們又不是醫療中心,真的很會扯,一講到賠償就顧左右而言他,請想去這診所的三思,黃星諺醫師退款退款退款!!!」

此外,又留下一星評價並撰寫:「竟然把我的留言刪掉,擺明就是耍賴,擺爛。我的環抽做失敗我要求退款是天經地義的事,沒關係你再不解決我找認識的媒體朋友跟衛生局,你們不能這樣欺人太甚啊。黃醫師請負責」。

診所認爲,陳女所爲違反保密條款,得請求給付療程價差2倍及懲罰性賠償金。因此,依契約條款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共60萬6000元。

陳女辯稱,自己在簽署同意書前,診所僅告知簽署者爲手術同意書,而未詳細說明條款內容,自己僅依對方指示匆匆簽名,該條款應有違法。且對方未經查證就認爲評論是她所撰寫,要求的懲罰性賠償金額也違反比例原則,且限制她行使權利,相當不合理。

陳女辯稱,診所並未證明其因這些評論而受有名譽權的損害,診所留言區近期也有許多相同經歷的受害者,僅因對醫療效果的主觀評價,就被提告。遑論評價均是自己或其他消費者於接受手術時的體驗,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也是出於善意合理的意見表達,應認屬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

法院指出,要求締約當事人不得對外揭露契約約定事項或履行過程的保密條款,於社會生活上並非罕見,且於特定事業確有必要約定,而陳女既爲智識正常的成年人,即應知悉其於交易時已享有特殊優惠,自應遵守同意書所訂相關條件,並於簽署時將之納入考量,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而互爲同意彼此,雙方均受拘束。

再者,陳女自陳並非第一次接受侵入性的醫美治療,並非對醫美風險全然不知者,其既同意享受優惠價格,並以此誘因籤立同意書,雙方應已盱衡自己履約意願、經濟能力、利益得失等主、客觀因素,本諸私法自治、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同意籤立同意書,自不得在簽約後任意主張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法院表示,審酌評論內容雖負面,並有部分情緒性用語,將使閱覽者形成不良評價,但究非無端謾罵,且篇幅非長、目的也非惡意,違反條款沒有情節重大,再考量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判準3萬元。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