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別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重慶男子砍殺情敵後自首
(原標題:妻子與別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重慶男子砍殺情敵後自首)
被告人王永久,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32196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重慶市璧山區人,住重慶市璧山區**鎮**村**組**號。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9年9月4日被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月15日被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經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於同日由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20年4月23日以璧山公(八塘)訴字(2020)5號起訴意見書移送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2020年4月28日將該案報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害人甘某甲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於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覈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於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7日將該案退回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後分別於2020年7月12日、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本院分別於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被告人王永久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永久因其妻子曾與被害人甘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多次通過電話、短信與甘某甲發生爭執。2020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王永久在重慶市璧山區**鎮**街**路**號伍某某開辦的理髮店遇見甘某甲,遂到旁邊門市購買一把菜刀,再返回理髮店持菜刀對甘某甲頭面部及雙上肢持續砍殺,直至伍某某將菜刀奪下。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甘某甲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案發後,被告人王永久撥打重慶市璧山區八塘鎮派出所值班電話報警,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歸案經過、前科材料、情況說明、病歷資料、開房記錄、通話清單等;
2、證人證言:王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甘某乙、劉某某、張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王永久的供述和辯解;
4、被害人陳述:甘某甲的陳述;
5、鑑定意見:司法鑑定意見書、DNA檢驗報告、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書等;
6、勘查、辨認、提取、扣押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辨認、提取、檢查、扣押封存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永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永久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永久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永久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其處罰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王永久犯罪以後主動撥打電話報警,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