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 防四錯誤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有四大常見錯誤情形要注意,一是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軟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是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的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是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應於最後一筆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三是投資建築物、軟硬體或技術的實際支出金額,指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餘額。四是營利事業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固定資產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
另外,依產業創新條例等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在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爲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如已依相關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爲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