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辦理內河運費扣減?(海關答疑)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南京海關:
我公司主營再生木漿,最近我看到有一項“內河運費扣減”的惠企舉措,想諮詢一下我公司是否符合條件,具體應該如何辦理?
南京某企業 張先生
張先生:
您好!爲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助企紓困降本增效,2023年5月,海關總署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內河運費扣減舉措,明確符合條件的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不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什麼是內河運費
內河運費,是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簡稱,具體來說,是指海運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通過水運方式繼續運輸產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其中,境內輸入地點是指在承運進口貨物的國際航行工具進入我國關境後,進口貨物首次離開該運輸工具的地點;起卸後,是指貨物起卸行爲開始之後。
■ 內河運費可以進行扣減的情況
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已單獨列明,不計入完稅價格。內河運費無法單獨列明的,但納稅義務人能按照客觀量化標準進行分攤並提供依據的,不計入完稅價格。以上兩種情況滿足其中一種即可。
企業向海關申報扣減的內河運費,應是已包含在申報價格或是申報運費中的費用,如未包含在內,則不能扣減。
需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相關規定,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可不計入完稅價格。因此,在境內海港口岸未發生起卸行爲,直航至目的港的情況,境內段運費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屬扣減範疇。
例如,海運進口貨物經上海口岸進口,但並沒有發生起卸行爲,由原運輸工具直接運輸至南京口岸完成最終卸貨,則貨物經上海口岸運輸至南京口岸之間發生的境內段運費不屬於內河運費範疇,該筆運費要計入完稅價格;如果在上海口岸轉換國內船舶後運輸至最終目的地南京,則境內段運費屬於內河運費範疇,在符合扣減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不計入完稅價格。
■ 內河運費扣減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已單獨列明的情形
納稅義務人可提交具體列明運費明細的運費發票等單證資料申報扣減。
(2)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無法單獨列明的情形:
①承運進口貨物運輸企業出具的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資料;
②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的同時或大約同時(前後45天內)通常的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③第三方中介機構使用與國內公認的會計原則相一致的原則和方法出具的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諮詢意見;
④其他符合客觀量化標準的分攤依據。
■ 內河運費如何申報扣減
(1)進口貨物申報價格未含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且符合扣減情形的,可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運費”欄內僅填報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費。對於“運費”欄內填報全程運費的,企業可以負值的形式在報關單“雜費”欄內填報已包含在申報運費中的內河運費。
(2)進口貨物申報價格已含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企業且符合扣減情形的,可以負值形式在報關單“雜費”欄內填報已包含在申報價格中的內河運費。
(3)申報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扣減,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填寫“內河扣減+具體金額”。
(南京海關所屬南通海關綜合業務一科 李愛平、辦公室王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