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把中秋庫存送員工 還是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如果把銷售貨物饋贈給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爲營業人自己,且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爲銷售貨物。

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如果將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同樣視爲銷售規定,公司要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