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動物保護條例三讀 飼主出現2情形恐遭拒絕認養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5日在議會三讀通過,最快本月實施,將針對飼主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卻未有防護措施等違規事項進行開罰。(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5日在議會三讀通過,最快本月實施,將針對拒絕調查取締的繁殖業者、未防止外籍移工宰殺犬貓的僱主、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卻未有防護措施的飼主等進行開罰,此外還創新1條例,「違反動保法確定以及1年內認養或遺失4只以上者,縣府得拒絕其認養」,農業處長鄭永裕指出,屏東有人會不斷認養後又棄養,因此特立該條例嚴防「職業性認養」。

鄭永裕表示,目前動物、寵物雖然都受有動保法保護,但在細節上還是有模糊地帶,因此農業處特別以屏東現有狀況、並參考他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後,制定出一套適用屏東縣的動保自治條例,當中還創新1條「縣府得拒絕認養」的條例。

鄭永裕說,屏東有一種特殊狀況,就是有人會不斷認養犬貓後又棄養,且時常遭人檢舉不當飼養,又或是認養後根本不是自己養,而是給別人養,爲遏止這種「職業性認養」惡習,特別規定「違反動保法曾經裁處罰鍰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1年內曾經遺失或認養4只以上者」、「以他人名義認養者」以及「縣府評估不適宜者」,縣府得拒絕其認養。

此外,屏東縣也曾發生特定寵物繁殖業者遭檢舉虐待動物等違規事項時,竟不讓農政單位人員入內調查、取締,有時甚至連例行性的評鑑探訪也不給進,爲此,農業處參考新北市及臺北市的動保自治條例,規定業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人員進入調查、緊急保護安置,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再者,因屏東縣有很多外籍移工,他們因國土民情及法規不同,曾發生過宰殺犬貓食用或販賣的事情,爲此,農業處也參考桃園市及臺中市的動保自治條例,規定僱主若未防止外籍移工在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活動空間宰殺犬貓,可處75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至於最常發生飼主因未繫好寵物、導致寵物傷人的狀況,鄭永裕說,屏東縣動保自治條例也有明文規定,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場所,而未使用煉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且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可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