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正護照遭註銷 前縣長使出看家本領打臉外交部
媒體人彭文正的護照遭註銷。(圖/本報資料照片)
媒體人彭文正因爲質疑總統蔡英文的博士論文造假,遭到蔡英文提告加重誹謗罪起訴,人在美國的他因開庭未到被通緝;彭文正日前自爆,因爲誹謗使他的中華民國護照遭到註銷。外交部迴應稱,駐舊金山辦事處是依據護照條例辦理,「於法有據」。具律師資格的前臺南縣長蘇煥智認爲,外交部註銷彭文正的護照,顯然欠缺正當性,反而讓彭文正成爲被論文門政治迫害的受難英雄形象。
蘇煥智29日在臉書粉專表示,扣留廢止彭文正的護照,合理嗎?外交部引用護照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2、3款規定:「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第2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二項第一款,作爲扣留、廢止、註銷彭文正護照的依據。
蘇煥智認爲,外交部的解釋,並不合理:
一、目前並沒有一個法律明文規定,被通緝者主管機關應或得扣留其護照。
二、23條第1項第2款並沒有實質構成要件,不能成爲法律依據:
護照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這一條規定顯然欠缺構成要件明確性。對於司法機關通知的內容是什麼?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該條欠缺明確的構成要件,如何適用?實在是非常奇怪。既沒有明確的構成要件,又如何能夠得到「不予核發護照」的結論。
三、既然23條第1項第2款沒有實質構成要件,又如何能成爲扣留、廢止、註銷護照的依據呢?護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應扣留其護照」。
蘇煥智接着指出,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到底「應通知主管機關」什麼內容,並沒有明文規定。等於「缺少明確的構成要件事實」,所以如何能得出「法院通緝就可以扣留護照」的結論?顯然是一個天馬行空的殊連。
蘇煥智得到一個結論,他認爲外交部扣留彭文正的護照,並廢止、註銷他的護照,顯然欠缺正當性,反而讓彭文正成爲被蔡英文論文門政治迫害的受難英雄形象。他更質疑外交部的法律水平不高,但官僚作風卻很盛,是應該好好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