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懷宗涉詐領助理薪資案 士院8日再開羈押庭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詐領助理薪資案,士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方法院裁定2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士院明天上午10時30分再度開庭。
潘懷宗及陳姓主任被控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初估詐領金額約新臺幣300萬元。士林地檢署於1月26日指揮調查局搜索、約談,聲押潘懷宗及陳姓主任。
士林地方法院認爲,潘懷宗及陳姓主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僞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裁定各以200萬元、150萬元交保。士檢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裁定指出,潘懷宗坦承以人頭助理向臺北市議會領取薪資,但辯稱並未挪作私用、沒有不法意圖,只是用來支應服務處開銷,但依同案被告說詞及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定潘懷宗有僞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
裁定提到,士院認爲潘懷宗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卻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但未說明爲何認定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可替代羈押;且現行法律並無串證或滅證可沒入保證金的規定,能否擔保被告不會有串證或滅證行爲,仍有疑問,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