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喝「下次不敢點」遭撿屍 男同事認錯賠錢換緩刑
張姓男子被控於2014年把喝醉的女同事帶到摩鐵性侵,一審被判3年10個月徒刑;二審時他認罪並允諾賠償140萬元,高等法院減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
根據一審判決,2014年5月31日凌晨0時許,張男與被害人、被害人的好友樑女在安和路「SALUD」酒吧飲酒,同日凌晨1時許再到「THE VILLA HERBS RESTAURANT」酒吧續攤,張男並約友人林姓男子前來一同飲酒。
張男點了酒名叫「下次不敢點」的烈酒給2女喝,2人喝完後都不勝酒力,凌晨2、3時許,4人搭乘計程車到「安和精品旅館」,開好房間後將2女放在牀上,張男要求林男到房外等候,利用被害人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機會,親吻女方嘴巴、臉頰、頸部,並伸入衣物內撫摸胸部及下體,再將被害人內褲褪至膝蓋處舔吻私處,以手指性侵得逞。
雖然張男否認性侵,但樑女證稱,當時她非常暈、完全無法動彈,只能偶爾張開眼睛看,因爲被擋住視線也看不到當時的狀況,但有看到張男的手在動,對被害人上下其手,也有聽到好友發出呻吟說「啊!不要」,2、3分鐘後又聽到好友說,「我們還是同事,以後還要見面,不可以這樣。」
高院判決指出,張男在二審前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表明坦認犯行、悔悟之意,被害人也具狀表示同意原諒,且不再追究被告犯行,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因此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