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前男友砍30刀還寄18封騷擾信 刑法對被害人保護幾乎爲零
▲吳姓超商女店員遭前男友砍殺30刀險死。(圖/記者陳宏瑞翻攝)
●李震華/ 律師、臺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2023年9月,高雄市苓雅區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情殺案件。33歲余姓男子因不滿23歲吳姓前女友拒絕複合,持刀在超商內連刺對方30多刀,導致吳女當場失去生命跡象,經送醫搶救後倖存。然而,余男在羈押期間持續以書信騷擾受害人,總計寄出18封信件,令吳女身心備受折磨。
吳女甚至崩潰寫下遺書,並在社羣媒體上公開,表示自己每天活在恐懼中,經常獨自躲在房間裡哭泣。她悲痛地寫道「我上訴到三審殺人魔只判8年,三審定讞還不能上訴,看來法官是希望殺人犯4年後或8年後出獄後買刀把我殺死,對吧?」她無助地向網友求助「我該怎麼繼續活下去?」
刑法對犯罪者僅「懲罰教訓」 缺乏有效教化工具
筆者認爲,此案案發前,被告已經無視家暴保護令,一再接觸直到殺傷吳女,實在值得檢討。我國刑法對被害人的保護機制幾乎爲零,面對高風險案件,現行制度僅提供社工慰問,卻未能實際有效地保障受害者安全,導致類似案件層出不窮。
另外,刑法對犯罪者的處罰多僅具「懲罰教訓」之意,縱使有監獄行刑法的教化規定,卻缺乏積極有效的教化工具。
情殺案的加害者往往是「因愛生恨」導致極端行爲,再加上長期服刑後的怨懟,事發後被害人即便倖存,也仍長期處於危險與恐懼之中;過去亦有殺人犯在服刑期間揚言出獄後要「殺光對方全家」,顯示類似情殺案例並非孤立個案。
對於「高黏着度」案件(如家人、同居伴侶、職場夥伴、毒品上癮等),案發後法務部及所屬檢方執行科應成立專案,責令轄區派出所介入監管,爲受害者提供緊急避難計劃,確保其擁有安全住所,避免與加害者接觸。
同時,加害者出獄後應接受行爲監控,包括定期報到、追蹤行蹤,必要時實施電子監控,以降低再犯風險。此外,服刑期間,應強制加害者接受心理輔導與行爲矯正,確保其出獄後不再對受害者構成威脅。
政府若治標不治本 將讓更多受害人陷入恐懼
在國際案例中,英國對涉及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除服刑期間繼續接受教育外,出獄後皆須接受檢警嚴格監管。例如,1993年詹姆斯·巴傑爾(James Bulger)謀殺案的兩名10歲少年犯在服刑8年後獲假釋,法院及法務部便爲其設定多項限制條件,包括不得返回案發地區、不得互相聯絡,除了專任監護官的監視外,並須定期接受行爲評估與心理檢測,以降低再犯風險。
此外,我國幾年前推出但幾乎已被毒品及詐欺犯案件淹沒而的「司法修復式正義」,爲國際司法趨勢之一,強調加害者、受害者與社區間的對話,讓加害者真正理解其行爲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討論如何彌補創傷。多國實證研究顯示,這種司法模式不僅能降低再犯率,亦可有效減少受害者的心理創傷與焦慮感,而不是「增加焦慮」!
筆者呼籲,政府應比照醫療體系的跨部門合作,整合檢察司法、社政、警政及心理醫療資源,對高風險案件進行跨領域預防。他直言「臺灣屢被批評爲犯罪天堂,酒駕、毒品、行人地獄及近幾年的詐欺案,並非毫無根據,政府若持續治標不治本,放任此類犯罪偵查及罪犯矯治漏洞繼續存在,恐將讓更多受害者陷入無助與恐懼之中。」
▼余姓男子持刀砍殺前女友。(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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