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美最高院:手機內容屬隱私 有搜索票才能搜
▲手機在人類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且不可少,內容不允許警方輕易侵犯。(圖/翻攝自網路)
美國最高法院週三無異議裁定,警方在逮捕嫌犯時,需有搜索票才能搜查被捕者的手機。這是數位時代隱私權的一次全面勝利。
雖然這個裁定將爲每年1200萬被逮捕者人提供保護,當中很多人只是犯了點小罪,但是其影響可能會更廣。此一裁定幾乎肯定也適用於對平板電腦和筆電的搜查,裁定所依據的理由或許適用於對住所、公司的搜查,以及對第三方(比如電話公司)保存的訊息的搜查。
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法學教授克爾(Orin S. Kerr)說: 「它是電腦搜查案的第一個判例,它表明我們進入了新的數位時代。不能再使用舊法則了。」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代表最高法院書寫了意見,他敏銳的意識到手機在當代生活中的核心作用。他說,手機「在日常生活中如此普遍且不可少,以至於傳說中的火星來客可能會作出結論,認爲它們是人類身體結構的一個重要部分。」
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允許在逮捕人時,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查,他們說那樣做是出於保護警官的需要,並可以防止證據被毀。
但是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說,在手機的情況下,上述兩個理由都沒有多少意義。他寫道,雖然警察或許可以檢查手機,看看上面是否帶着刀片,「但是,當警察確保手機本身是安全的,並排除了任何潛在的物體威脅之後,手機中的數據不能危及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