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中信銀前專委張明田遭重判2罪 最高法院全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依2個特別背信罪將張男各判8年6月、8年6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中時資料照片)
2013年中信商銀內湖購地案,時任中信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遭檢方起訴,透過其家族掌控的公司買進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爲中信商銀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再透過不實鑑價高賣給中信商銀套利近8億多元,臺灣高等法院依2個特別背信罪將張男各判8年6月、8年6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是,第一,檢方起訴犯罪事實有二個部分,一審認定是一罪,二審認定是二罪,但卻在審理時,沒有告知被告會用二罪判刑,違反權利告知義務。第二,高院認定張明田家族透過,關係人交易購地再出售的價金,關於金額部分依卷證資料無法判斷,是否達到特別背信罪的「逾1億元」要件。
此外,中信主張沒有因向張明田家族購地造成損失,這部分也須再調查,第三,檢方上訴主張沒收犯罪金額的流向及帳戶,是否有流入參與人的帳戶內應沒入,需要再調查。
檢方起訴指出,中信商銀2012年間即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行政大樓需求,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劃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竟透過胞弟張明仁及其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另利用在中信銀權限內定中信銀購置安康段土地,以圖謀鉅額價差。
張明田先是指示柯弘達爲安康段土地量身打造評估案,2013年間隨後以其掌控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家族長媳周雯菁以每坪86萬元價格,各出資2億7561萬元,買進安康段15之2號土地,另以永約與長虹以每坪94萬元價格,各出資10億3660萬元,買進安康段13-1土地。
張明田另指示柯弘達等人要求鑑價師儘量拉擡安康段15之2號土地價格,並在中信經營決策會議中隱瞞永約買地時的價格,讓中信商銀在2014年5月以總價12億8900萬元向永約與周美菁買入房地作爲通訊機房,導致中信商銀損失1億8234萬7200元。
此外,張明田家族2015年另以51億3980萬元價格,將安康段13-1房地賣給中信商銀,導致中信商銀徒增7億1092萬8200元成本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