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顏寬恆未涉賄選 無適用公職選罷法停職規定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因沙鹿豪宅捲入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臺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僞造文書2罪判他8年4月徒刑。內政部表示,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但未來若判決確定後且褫奪公權,將註銷其立委名籍。
顏寬恆涉及詐領助理費、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等案,臺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僞造文書2罪判他8年4月徒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在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但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說,顏寬恆是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僞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而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