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包租公殺妻後故佈疑陣自殺 改重判14年

內湖包租公持刀砍死妻子,今二審改判。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內湖區包租公李煉振,2016年底疑似酒後與妻子爭吵,竟持水果刀狂砍妻子頸部16刀,殺死妻子後,又自刺左胸,最後獲救。他被捕後一度獲得無保請回,但檢警懷疑他殺妻後故佈疑陣裝自殺,聲押獲准。一審認定他犯案時失去辨識能力,因此減刑,處刑8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今認定他犯案時,自陷於失去辨識能力的情況,不得減刑,改重判有期徒刑14年。可上訴。

案發生於2016年11月中,李煉振(46歲)靠着父親留下的土地建商合建內湖路二段「川普碧湖華廈,李家並分得一半住戶,因此李男無業,靠着收租金過活。他與大3歲的顏姓妻子,在案發前6年結婚。但兩人婚後感情不睦,經常爭吵。案發當天晚間,李男疑似酒後與妻子大吵一架,隨後李男持水果刀砍殺妻子頸部多刀,並自行打電話報警,在警消人員到場前,李男又持刀自捅左胸。而警消李男家人雖聽見爭吵、尖叫、哀號聲,但無法進入屋內。李男哥哥從後陽臺爬入屋內後,赫然發現弟弟弟媳雙雙躺在血泊中,隨即開門讓警消進入,顏女送醫不治,李男則撿回一命。

案發後震驚社會,但檢警調查後,認爲李男犯下家暴殺人罪,向士林地院聲請羈押。但士院一開始將李男無保請回,檢方抗告成功,士院重裁後,改裁定收押禁見。檢方偵查終結後,認爲李男殺妻罪證明確,且手段兇殘、冷酷無情,令人髮指,對社會危害程度極大;犯後猶狡辯卸責,否認犯行,故依家暴殺人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李男主張平日服用精神藥物,當天又喝了酒,對案發過程完全記不得。士院最後依照三總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確實因此失去辨識能力,一審因此減刑,僅判有期徒刑8年、施以監護3年。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李男仍否認犯罪,依然主張案發當時心智缺陷、失去辨識能力。全案於13日宣判,高院認爲,李男犯案時雖失去辨識能力,但他乃是預見會犯案而喝酒、吃藥,屬於自陷於失去辨識能力狀況而犯案,依法不得減刑。另外發現,他殺妻之動機是因妻子想離婚並搬家,且妻子於案發前半小時,還傳簡訊女兒;本案警消人員抵達現場後,李男因無路可跑纔會出現自殘舉止,藉此減免罪責,因此高院改重判他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