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制新規 有線電視系統臺與頻道調處期間不得斷訊
NCC於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及第55條,並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3、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規劃於現行調處規範之外,增加裁決機制、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之罰則等。
NCC指出,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惟實務上依據NCC過去調處案件運作情形,其成效有限,難有解決紛爭之實效。
有鑑於授權條件費用之爭議,具高度專業性且內容繁瑣,基於維護訂戶收視權益及有線電視上下游產業之健全發展,因此增訂訴訟外爭端處理機制,爭議各方除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外,另就頻道授權條件費用之爭議,在調處不成立時,當事人之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俾利爭議雙方得依裁決價格作爲暫付之依據,待民事判決後再各自予以找補,以提升爭議處理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