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詐貸1650萬元 罹重病無法到庭過追訴期免訴

陳姓男子2004年詐貸銀行1650萬元,但因重病無法出庭,法院裁定停止審判,至今已過了追訴權時效,因此判決免訴。(邱立雅攝)

陳姓男子2004年在新竹市成立電腦器材採購公司,並向銀行申貸2900萬元,但因生意週轉不靈,竟假造某大學採購單、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以及出貨單,向銀行申請授信貸款,並獲得1650萬元核貸,銀行事後發現應收帳款未按期支付,向某大學查證後才發現遭陳男欺騙,提告陳男詐欺、僞造文書,但陳男因重病無法到庭,新竹地院2009年裁定停止審判,至今已過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

陳男成立公司後向銀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及短期貸款,貸款額度爲2900萬元,該公司除提供900萬元定期存單爲擔保外,並與銀行簽定綜合授信約定書、墊付國內票款約定條款,在應收帳款融資借款契約中,陳男可隨時交付應受帳款債權資料給銀行,讓銀行可向特定買受人請求清償,因此融資貸款給陳男。

但陳男的公司因資金週轉不靈,需款孔急,在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之期間內,自行僞造買受廠商爲某大學資工系所、圖書館資訊組訂單,並把訂單即據以填制內容不實的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登載在虛假的出貨單上。

陳男把這些僞造的單據送往銀行,承辦人員信以爲真,因此獲得核貸1650萬元,事後銀行因屆期之應收帳款,未按期支付,經向某大學查證後,始知遭陳男詐騙,因此依詐欺、僞造文書等罪嫌提告。

但陳男後因重病無法言語,也需要攙扶才能行動,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情形,經新竹地院於2009年2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停止審判,並改分99年度他調字第2號列管,並於2021年7月13日過了追訴權時效,依法判決免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