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版「熔爐案」校長未停職 教育部:性平法修法才明定

教育部景圖。(李侑珊攝)

南投縣某國小劉姓校長涉嫌性侵10名學生、性騷擾3名學生,遭監察院彈劾。教育部於22日迴應,去年7月已發函南投縣政府,要求依法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避免報復情事與再度加害的可能。

教育部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前,對於校長停職接受調查,並無法律明文授權,教育部於112年7月5日函南投縣政府,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減低)行爲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教育部提到,於112年8月16日修正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即爲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使相關機制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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