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打籃球受傷,要求同學家賠錢?法院判了!
來源:中國青年報
中學生自願參加學校籃球賽
比賽過程被隊友撞倒造成傷殘
隊友該擔責嗎?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佈的一則案例引發關注
據介紹,2023年3月,15歲的丁某參加了學校舉辦的籃球賽。比賽中,正當丁某搶到球準備運球時,位於後方的樑某推了下丁某的背,丁某失去重心向前撲倒,造成右手受傷。
在校醫簡單處理完後,丁某的父母將其帶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爲“右腕外傷、右側尺橈骨骨折”。
隨後,丁某又前往醫院進行了9次治療。2023年7月,經鑑定,丁某的傷情爲兩個十級傷殘。以上治療費、鑑定費等共計8000餘元。
丁某父母認爲,丁某是被樑某推搡造成的十級傷殘,樑某存在過錯;同時學校多次組織雙方對賠償事宜進行協商,樑某父母均不配合,於是丁某將樑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樑某父母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樑某父母辯稱,學校已爲該籃球賽購買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付;另外,賽前學校也曾組織培訓,告知學生比賽可能出現損傷,丁某是自願參賽,因此依照自甘風險原則,不應由樑某賠償。
法院:丁某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傷的,受傷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預見損害之發生而又自願冒損害發生之危險,而損害結果不幸發生”的情形。自甘風險是一種免責事由,由於文體活動參加者參加活動時,應當能認識到活動存在固有風險且自願承受風險後果,因此在適用自甘風險規則時,通常免除行爲人責任,所受到的損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擔。該規則常適用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例如運動比賽、戶外活動、極限運動等等。具體責任承擔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活動性質、參與者的年齡、受傷原因、主觀過錯等。
在本案中,籃球作爲競技性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學校在比賽前的培訓中已告知了潛在風險,丁某自願參加比賽,並在學校的統一安排下購買了人身保險,可以判斷丁某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其次,根據樑某父母提交的視頻可知,樑某在比賽中因搶球與丁某有身體接觸,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籃球比賽中這種身體接觸和對抗是不可避免的;
最後,丁某主張樑某父母需對自己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丁某未提交證據證明樑某對發生傷害的後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對丁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提醒,運動參與者在運動前應合理預估活動風險,熟知運動規則、掌握運動技巧,運動時要佩戴好必要防護裝備,集中注意力、遵守運動規則,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意外損失。
中國青年報(整理:陳垠杉)綜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羅湖區法院、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