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買新手機現自己與老婆照片要求退賠店家稱敲詐法院判了
在杭州,有一對夫婦,鄭大哥和林大姐,他們經營着一家火鍋店。去年秋天,林大姐的手機開始卡頓,鄭大哥決定給她換一部新手機。他們去了一家手機店,店員推薦了一款售價6999元的手機,聲稱拍照效果極佳。林大姐試用後覺得滿意,於是決定購買。
店員告訴他們,這款手機當天已經售罄,需要等待三天才能調貨。鄭大哥沒有多想,付了款,三天後去取手機。店員當面拆封、開機,並幫助設置了功能。林大姐回家後,用新手機拍攝了幾張店裡的招牌菜,卻發現相冊裡有他們之前在店裡拍攝的照片。這分明是他們之前試用的那臺樣機。
夫妻倆立刻返回店裡詢問情況,店員起初不承認,但在鄭大哥出示證據後,店員道歉,聲稱拿錯了。鄭大哥發現手機店給他的並非新手機,於是要求店老闆更換新機。然而,店老闆拒絕更換,聲稱沒有新手機。鄭大哥感到自己被騙,提出退款,並要求店老闆賠償三倍的金額,否則將訴諸法律。手機店不同意鄭大哥的要求,鄭大哥一怒之下,真的將手機店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法官發現手機店的行爲明顯構成欺詐。明明是樣機,卻當作新機出售,被發現後還不承認。鄭大哥支付了新機的價格,卻得到了樣機,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種欺詐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退一賠三。最終,法院判決手機店退款,並賠償鄭大哥夫婦兩萬多元。
網友們對此議論紛紛,有的指責店員膽大妄爲,有的猜測是店長指使。從法律角度來看,店員的行爲確實構成了欺詐。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使對方基於這種錯誤認識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這個案例中,店員明知是樣機卻謊稱是從其他店調來的新機,並且在顧客質疑後還謊稱“拿錯了”,但實際上又拿不出新機來,這一系列行爲都符合欺詐的特徵。
店員的行爲違反了商業誠信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鄭先生支付了全新手機的價格,卻得到了一部樣機,這明顯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因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鄭先生有權要求退一賠三,法院的判決也是基於這一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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