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車肇逃 再審獲判無罪

臺南分院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將被控肇事逃逸聲請再審的蕭姓男子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蕭姓男子被控4年多前開車撞倒單車老農成傷,被控沒等救護人員到場即離去,涉嫌肇事逃逸,蕭被判刑6月確定後,聲請釋憲獲大法官作成刑法肇逃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失效的解釋,受惠釋憲成功蕭聲請再審,佐以老農逆向騎車肇禍新事證,臺南高分院逆轉改判無罪定讞。

2014年10月20日上午,蕭駕車嘉義太保市北港路二段661巷口右轉時,正好老農騎單車逆向通過巷口,因閃避不及,造成老農人車倒地受輕傷。蕭當時曾下車牽起老農的單車,但老農事後指控蕭未通知醫護人員到場,也沒有等警方到場處理就駕車離開,涉嫌肇事逃逸。

蕭某否認肇事逃逸,供稱有請老農記下車號,但因對方罵他,並揮舞鐮刀才離開現場一審認定蕭肇逃,判刑8月;蕭上訴二審,期間還與老農達成和解賠償4萬6000元,被改判6月徒刑

蕭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後,他聲請釋憲。去年5月底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刑法有關「肇事」部分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佈之日起失效。刑度部分,由於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爲法定刑,導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易科罰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該部分則自解釋公佈之日起,最遲在屆滿2年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