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推國務機要費除罪化 不追究首長行政&民事責任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前總統陳水扁。(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5日排定審查《會計法》條文修正草案,因事涉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遭國民黨批評是爲前總統陳水扁脫罪。若修法通過,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機要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覈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爲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則不罰。
2006年,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檢調針對行政首長特別費不當支用展開調查。立法院在2011年5月在立法院進行了第一波修法,增訂《會計法》第99-1條,爲2006年12月31日以前之行政首長特別費不當支用除罪。
不過,當時的修法將「機要費」的項目排除,民進黨方面認爲,此舉造成諸多不公,因此,這次推動修法,再將「機要費」的項目加進《會計法》第99-1條,彌補制度的缺漏,並提升法律之公平性。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行政首長的特別費在2011年時就已經三讀通過除罪化,立法院應該冷靜面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這是歷史共業以及司法平等的議題,應該面對歷史真相,把真相攤開、除罪化,是臺灣政治人物必須做的事。
民進黨團書記長羅致政表示,沒有必要因人修法,本來就應回到制度面討論,不要因爲跟陳水扁有關就無限上綱,從制度面探討纔是正確的方式。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強調,這是一個橫跨藍綠的歷史共業,修法應一視同仁,國民黨稱修法是爲了替陳水扁除罪,但陳水扁現在的案件跟國務機要費一點關係都沒有,「當年國民黨刻意要修理陳水扁,執政有必要把整個法規一致性,不該羞辱人」。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因國務機要經費性質特殊,2003年起總統府訂定「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使相關費用更公開、透明化,且報支程序已迴歸《會計法》、《審計法》等規定辦理,目前運作順暢、並無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