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錢關說如何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3/2裁定
民代收錢喬事究竟該用《刑法》還是《貪污治罪條例》究責?有沒有構成圖利罪,最高法院判刑有歧異,刑事大法庭經開庭辯論後,將在3月2日宣示裁定(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民代收錢喬事究竟該用《刑法》還是《貪污治罪條例》究責?有沒有構成圖利罪,最高法院判刑有歧異,刑事大法庭經開庭辯論後,將在3月2日宣示裁定,統一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見解。法界指出,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的立委集體貪瀆案,將受大法庭裁定影響。
刑事大法庭審理的2項法律爭議是,民意代表受託在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爲」?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實質影響力說」作爲認定標準?
其次是,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的「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