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設警語衝浪客枉死 國賠246萬
臺北市一名曾經是游泳校隊的男子,4年前和朋友到烏石港衝浪,卻不幸溺斃在消波塊中,他的母親申請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東北角管理處當時沒有設置警示標語,的確有疏失,判陪家屬246萬元。
▲曾是游泳校隊的楊姓男子不幸溺斃。
溺斃的楊姓男子曾是游泳校隊,4年前和朋友到宜蘭烏石港衝浪,早上10點多,朋友發現他失蹤,到了下午3點多在岸邊被找到時,已經沒有生命跡象。雖然事發迄今已經4年,但楊媽媽的心還是好痛,她認爲現場沒有任何警告標語,纔會讓兒子誤闖危險海域,釀成悲劇。
法官認爲,雖然東北角管理處事後已經加上告示牌,但事發當時的確沒有做好管制措施,判決要陪楊媽媽246萬撫慰金,全案可上訴。儘管能夠獲得國家賠償,但獨自撫養三個孩子長大的楊媽媽,仍無法不能接受小兒子回不來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