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維護傳輸平臺的中立性 纔是反媒體壟斷的精神

▲維護傳輸平臺中立性,纔是反媒體壟斷的精神。(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週三(5日)公佈「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設立明確的整合管制紅線,以及把「網際網路」的影響力納入審查媒體併購案考量。只是臺灣在媒體多元的當下,NCC要確保的應該是媒體內容都能公平的在平臺上呈現,而不是限制媒體內容之間的結合,這纔是「反媒體壟斷」的精神。NCC5日公佈「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初步確定有7章42條,並設立明確的整合管制紅線,包括「禁止無線電視事業間相互整合」、「市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衛星廣電事業不得整合」、「市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的有線廣電事業不得整合」、「新聞、財經頻道不得超過5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訂戶數達總訂戶數20%以上不得跨媒體整合」、以及「同一事業或關係人持有多數媒體事業,不得整合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和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另外,由於網際網路媒體在民衆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漸變大,雖然草案中並沒有納入紅線管制對象,但是NCC表示,未來在審查媒體併購案時,會將「網際網路」的影響力納入考量。這種大鍋炒的管制方式,給人「管太多」的感覺。回顧2011年「旺中並中嘉案」,許多專家學者都以擔心旺中集團藉由「跨媒體經營」,壟斷新聞媒體,聯合反對這個併購案。而2016年的「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NCC也以臺數科區域獨佔性大,是全臺五大MSO業者,可能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如頻道授權條件)增加有線電視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障礙,或是可能透過頻道上下架和頻位調整方式,對其他頻道業者造成差別待遇,成爲否決此交易案的理由之一。從上述兩件交易案來看,容易造成媒體壟斷的可能要素,在於系統和頻道的垂直整合,也就是說,有關「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中的整合管制紅線,NCC其實只要要求傳輸內容平臺的中立性,就可以達到反媒體壟斷的效果。還記得壹電視嗎?當初黎智英信心滿滿進入臺灣電視產業,卻因爲無法上架有線電視系統,之後不堪虧損而不得不轉賣給年代集團的練臺生,隨後壹電視就順利出現在49頻道。至於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頻道代理商MG15風波,更突顯系統業者身兼頻道代理商後出現的問題。因此,NCC只要管好平臺,而不是透過限制內容整並去達成反壟斷目的,因爲以目前臺灣網際網路的自由度、社會多元和媒體多到爆炸的情況來看,會因爲內容整合成爲一言堂進而控制社會輿論的情況根本不可能發生。先前NCC前主委石世豪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是把收視率收聽率發行量列入併購案審查考量,但是因爲難以有一套客觀的計算標準,這屆NCC提出的版本全部拿掉,而改以市佔率和數量來計算,但是卻把同樣難計算的網路影響力納入,實在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