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法官迴避制 法學界:亟待改善
12月1日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舉辦的「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由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任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學院提供)
近期法官迴避的議題在法界引發諸多討論,臺灣比較刑法學會與東吳大學法學院1日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共同舉辦「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由今年6月剛卸下最高法院院長,司法界人稱「燦伯」的吳燦,與前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攜手合作,擔任研討會主持人,出席人員包括臺灣比較刑法學會理事長李金定、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冠宇、臺灣比較刑法學會榮譽理事長餘振華、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薛智仁、前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連思藩、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前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鴻、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錫棟。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在致詞中提及,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沒有辦法含括很多,會有諸多限制,針對刑事程序的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現行都要透過審判實務裡面,個案累積來建立判斷的基準,也因此促成這次的研討會,希望透過多方的意見探討,來促成符合人權保障的公平審判以及維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主講人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薛智仁指出,法官迴避是排除不中立或偏頗法官參與審判的法律機制,但我國法院對於「有偏頗之虞」的適用態度非常消極,造成法官迴避在實務上近乎名存實亡。例如:受命法官在下級審參與證據調查並形成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心證,又在上級審審查自己曾踐行的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事由極其類似,故應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較爲合理,但實務上卻採否定看法,在個案判斷稍嫌速斷。
主講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鴻亦指出,「公平審判」是我國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公平法院」則是公平審判的核心關鍵。但我國法官迴避現行制度,對於法官迴避事由判斷基礎過於限縮,未合公平裁判之意旨,且偏頗之虞的認定缺乏基礎,難以發揮聲請回避制度功能,致使聲請回避制度名存實亡。
本次研討會期望透過學術交流,深入瞭解法官迴避的制度,並且檢討現行制度的不足,提升各界對於「法官迴避」的關注,維持公平審判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