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妻女逃家4年 略誘罪判刑8月

唐姓陸女以返鄉探親爲名,將週歲女嬰帶往對岸一去不復返,並在大陸打離婚與親權官司,4年後勝訴才返臺,鄭姓丈夫不甘妻女兩失提告,法官唐女離家明言:「不用來找我,你找不到我的!」認定唐女侵害鄭男行使親權,以略誘罪判刑8個月。

唐女民國94年11月和鄭男結婚,生下女嬰,卻在女兒滿週歲後,佯稱要讓父母孫女,在姊姊陪同下帶回瀋陽家鄉隔天告知丈夫「牀底親筆書信要給你」,隨即失聯,直到101年2月1日大陸法院判決2人離婚且孩子監護權母親,唐女再婚後才於9月攜女返臺,鄭男提告。

唐女稱女嬰的護照機票都是鄭男出資申辦,母女是在他同意下才赴陸,強調自己電話住址都沒變,是前夫不顧小孩、也不爭取監護權,還抱怨鄭男好吃懶做,女兒出生後半年2人就因教養問題屢生口角

鄭男卻提出唐女親筆信,上頭寫着「我們真的是徹底結束,你不用來找我,你也找不到我」、「對不起我只能帶走女兒」,鄭男也稱如果知道前妻要把女兒留在大陸,就不會讓她上飛機,且多次聯絡唐女,卻都只聯繫上她母親或姐姐,4年來唯一一次來電竟是「告知我她要再婚」,離婚與親權訴訟全都被矇在鼓裡。

鄭男更稱本來在新竹擔任工程師全因唐女吵着不想跟公婆住想搬去臺北才辭去工作。法官認爲,唐女縱因經濟壓力對前夫不滿,也應先溝通協商,或在臺循法律途徑解決,豈可不告而別,考量她無前科且返臺後即讓父女相見,依略誘罪判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