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經之聲-碳費徵收、碳交易與用電大戶條款之共舞
聯合國秘書長肯定全球超過110個國家陸續宣佈碳中和目標,不但是歷史上最大的合作,也是史上經濟活動最大的革命,是否可能借此還給地球一個乾淨的空間,也避免極端性氣候毀滅性損害的發生,是環保有心之士最大期待。然而,以經濟掛帥,出口佔所得60%、身爲貿易大國的臺灣,何時能夠參與世界,宣佈碳中和?又宣佈何時可碳中和?正考驗着我們領導人的智慧,因爲不但人民需要,企業也需要!
我國排碳之路明顯以經濟掛帥,企業從未感受不排碳是應有的責任!雖然立法院於2015年所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但各界對於「2050年之減碳50%目標落後於國際零排放之目標」、「明顯和各大企業,如IBM、微軟等企業2030年碳中和差異太大」、「主要執行機關爲環保署,欠缺跨部會權責協商機制」、以及「缺乏碳定價政策工具以達減碳目標」等議題,仍感現行法窒礙難行,難啓指引作用。因此,環保署於2020年底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擬將溫管法重新命名爲「氣候變遷因應法」。
根據環保署今年3月將預告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內容,草案傾向於選擇優先採用「徵收碳費」之管制手段,而未選擇採用國際間已蓬勃發展之「碳排放交易」制度,這對於臺灣碳中和目標的達成,明顯有着不確定性,因爲「徵收碳費」雖然具有節省行政人力之優點,也可以節省查覈之成本,但無法即時反映市場經濟及技術狀況,且無法確保總量管制之目的如期達成。這可從空污費徵收20多年來,空氣污染問題還是大家心中難以承受的痛,即可知「徵收環境稅費」的管制手段,並非解決環境問題的萬靈藥。雖然,碳交易制度之建立須耗費較高之行政成本,但其可即時反映市場狀況,也較可確保總量管制目標之達成,且基於其使用者付費之理念,對於部分企業而言較不會產生不公現象,並可建立企業環境使用權之概念,因此爲英國等先進國家採用經年,不僅「徵收碳費」也利用「碳交易」等多重政策工具以滿足不同需求,並建立完整管理系統。
碳排放和能源使用成正比,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需要減碳,單憑環保署的「徵收碳費」管制手段,無法確保達成減量效果。因此,同樣負有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使命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在能源局主導下於2019年4月修法通過,並授權經濟部於2020年12月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依上開法規規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用電大戶,應至少設置十分之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否則即應繳納代金。由於臺灣用電大戶電力供給均來自臺電,這項管理辦法發佈之後,企業首次面對挑戰,該如何因應?對企業的經營決策也造成高度不確定性。
企業面對國外產業鏈減量要求,品牌企業100%再生能源的承諾不絕於耳,相對於品牌企業的要求100%,想必我國企業因應1/10的再生能源要求並非難事,然而,臺灣企業若無法勇於承諾100%或一定程度以上,按照目前各國承諾方向,未來也必定失去市場潛在商機。但無可否認,我國的用電大戶欲設置100%的再生能源,其困難度高矣!再生能源設置需要極大土地或廠房空間,儲能設置也無法有效減少碳排,到最後爲了因應海外品牌需求,都可能以購買綠電爲簡單選項。而放眼目前綠電投資對象都來自於海外,我國政府電價的主控權也將慢慢地因爲能源轉型而可能失去絕大電力市場,或甚至於需要面對如德州酷寒極端氣候的電價暴漲事件,是否爲政府之樂見,值得深思。
綜上所述,由企業面思考,「徵收碳費」、「碳交易制度」、「用電大戶使用綠電義務」三者間系以減碳爲主,彼此可以相甫相成,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不應任由不同單位各自主政而形成互相牽制,造成減碳效果不彰。期許我國如同各國具有全面性綠色新政思維,並由上而下帶領各部會,才能真正推動環境和經濟雙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