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發佈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意見!可依刑法追捕「最重判死刑」

大陸21日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圖爲大陸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摘自中國網)

大陸21日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意見》規定,對臺獨頑固分子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對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溯期限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可判處死刑。

而《意見》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大陸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巖21日在記者會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馬巖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晰了大陸在臺灣問題上的紅線、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爲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馬巖表示,一段時間以來,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態臺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定,對臺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意見》主要內容,馬巖說,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態度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組織策畫實施法理臺獨,以外謀獨、以武謀獨等行徑,《意見》根據大陸《刑法》規定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的這些認定作出規定,爲司法辦案提供明確之意

二是,針對臺獨頑固分子與外部勢力勾結謀獨情形,《意見》根據大陸《刑法》規定,明確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爲的,依法從重處罰。對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大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遵循法定程序,規範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的辦理,《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並對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做出明確迴應。

五、爲有效防範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爲,意見在負責中規定對於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需要指出的是,《意見》針對的是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動,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