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最重死刑!陸新規懲治臺獨 「分裂國家罪」情節惡劣終生追責

▲大陸國臺辦聯合司法、公安部門推出新規,懲治臺獨最重死刑,「分裂國家罪」情節惡劣終生追責 。(圖/記者任以芳攝)

記者任以芳/北京報導

大陸國臺辦今(21)日15時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追訴臺獨份子期限、法條以及缺席審判規定。「分裂國家犯罪」最高刑是死刑,若情節嚴重即使過20年追訴期,依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仍然是可以依法起訴,終身追責。

本場聯合發佈會於昨20日下午臨時通知,直到今日會議未說明發佈會主題,直到今(21)日15時舉行前五分鐘,才放上與會人員名牌。出席人員有大陸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巖、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長田昕。

該會議由陳斌華主持會議,首先指出依照《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爲依法嚴懲「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孫萍解釋追訴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88條、89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爲,根據犯罪情節不同,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爲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孫萍表示,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過20年追訴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以後,可以依法起訴。

孫萍補充說明,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爲,如果是連續或繼續實施,不計算追訴期限內,必須在犯罪終了之日起纔開始計算追訴期限。「意味着臺獨頑固分子分裂行爲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劍就會始終高懸。」

二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爲。被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哪裡,將依法終身追責。」

張慶彬則解釋,針對臺獨份子「缺席審判」規定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張慶彬稱,意見對該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事,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臺獨頑固分子。只要大陸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即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張慶彬表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爲,絕不容忍姑息,也絕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陳斌華也指出,依照《意見》這份司法文件,並非針對臺灣民衆也不影響兩岸交流,而是依法懲治頑固臺獨份子,「臺灣是中國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